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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110网律师
 透支信用卡还不起是否构成犯罪?
    现年31岁的李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先后申办三张信用卡,轮番使用,截至案发时共透支143950元,全部用来做生意。中间银行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李某都没当回事,想着信用卡就是用来透支的,等手里啥时候宽裕了再还上也行啊。
  2010年底,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银行报了案。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后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指出,李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1月18日,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李某这下可牛不起来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拖欠不还大不了被民事法庭判处还钱,怎么就触犯了刑法,被判了信用卡诈骗罪呢?”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李某的行为属于第四种“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允许透支的,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透支。但透支行为又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按时还款,或持卡人虽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自动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这里对“恶意透支”特意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缺一不可。
  该解释还对犯罪数额作出了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数额较大即立案标准。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人们不仅免去了携带大量现金出门的麻烦,而且还可以在卡内余额不足时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一定的金额,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带来了方便。然而信用卡的不当使用却会给持卡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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