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楼区多次盗窃案缓刑律师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刑事判决书
( 2014)鼓刑二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5年1月1 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住本市江宁区。2 01 4年1月1 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 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江宁区。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 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3年1 1月至1 2月,被告A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大楼窃他人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 4 1 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 01 3年1 1月29日1 6时许,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7副总经理办公室窃得E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牌iphone4一部,价值人民币910元。
2、同年1 2月8日8时许,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8楼副经理室窃得D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牌X200型笔记本电脑台,价值人民币1 30 0元。
3、同年1 2月31日1 1时许,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10室副总经理室窃得C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一部,价值人币3200元。
2 01 4年1月1 3日,被告人A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办公大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述第二、三笔盗窃的事实,主动供述了第一笔盗窃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A已退赔三名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通话记录、手机盒复印件、手机购买收据、手机发票、中国联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等,证人B的证言,被害人C、D、E的陈述,被告人A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不宜适用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A单处罚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