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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车试驾时签订责任自负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7-24    作者:张静律师
张某等数位朋友一起至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其朋友相中了一辆轿车后要求进行试乘试驾,张某自告奋勇要求驾驶该试驾车辆。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张某的驾驶证、 并与张某签订了《 试驾协议书》后,同意了张某的试驾要求。上述试驾协议载明了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合格车辆、试驾路线及合格陪驾人的义务,亦载明了张某自愿试驾,自觉遵守行车驾驶的法规和要求,因试驾人原因试驾所造成的损失张某自愿全部承担等内容。张某在指定线路试驾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和路上护栏损失共计8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操作失误而负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汽车行提供了合格车辆、检查了张某的驾驶证、并有公司专人进行陪驾,履行了车辆试驾合同的义务;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愿与汽车行签订试驾合同,并承诺负担试驾事故所致全部损失,且张某亦未举证证实汽车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令张某负担本次事故所致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双方签有书面车辆试驾合同,且该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在张某无证据证实该合同是胁迫即非自愿达成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合同的效力,并应依据该合同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如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为格式条款、有故意规避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等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则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而应对于合同效力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与认定,该问题因较为复杂且与本文论题无直接关联,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本案中,试驾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而事故的发生是张某履行合同义务不力所致,在张某并无证据证实车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张某负担全部赔付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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