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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与公务员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
对与国家公务员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该《合伙协议书》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违反了法律、行政和法规的禁止规定,就应认定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不得有的十四种行为,其中在第(十三)项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人员,明知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却视法律、行政法规于不顾,与他人签订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虽然该《合伙协议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属于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和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合伙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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