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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发布日期:2015-07-25    作者:孙超律师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如果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 

问: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问:在西部大开发的产业政策中,我国颁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原目录已经到期,新目录尚未出台,那么,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如何申请呢?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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