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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夫妻共有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但是如何认定其他共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在实践操作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见《民通意见》是以第三人善意作为判断抵押有效的标准。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无效。但如抵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抵押有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自然应该按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三个要件中是否支付合理的对价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客观要件,容易查明和举证证明,但是否善意则属于主观要件,很难为外界洞察,本律师认为可以通过房产登记情况加以简便识别,如果房产证仅记载抵押人姓名,未记载共有人,抵押权人依据对房产登记的信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抵押权人尽到了适当的审查义务,符合善意的要件,抵押应为有效。如果房产证不仅记载抵押人姓名,亦记载了共有人,在此情况下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权人仍仅与抵押人办理抵押事宜,则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宋体; color:rgb(0,0,0); font-size:12.0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只能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赔偿。

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房产证已载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就应该想到签订该购房合同应得到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否则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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