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无效。但如抵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抵押有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自然应该按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三个要件中是否支付合理的对价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客观要件,容易查明和举证证明,但是否善意则属于主观要件,很难为外界洞察,本律师认为可以通过房产登记情况加以简便识别,如果房产证仅记载抵押人姓名,未记载共有人,抵押权人依据对房产登记的信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抵押权人尽到了适当的审查义务,符合善意的要件,抵押应为有效。如果房产证不仅记载抵押人姓名,亦记载了共有人,在此情况下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权人仍仅与抵押人办理抵押事宜,则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宋体; color:rgb(0,0,0); font-size:12.0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只能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赔偿。
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房产证已载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就应该想到签订该购房合同应得到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否则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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