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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06407005
    被申请取保的犯罪嫌疑人:w,男,19##313日出生,汉族,莱芜市######.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现已被莱芜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压于莱芜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w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w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无前科,事发之前一直表现良好,事发后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认罪态度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多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均能随叫随到,没有任何逃避罪责之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年近六旬,患有脑梗塞,在上一次复发时,医生曾下发病危通知书,兼身患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化,食管炎,脑血栓,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腰椎肩盘突出、脑梗塞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加之拘留所不具备该多种病症的治疗条件,恐使其身体健康状况恶化,致使其丧失生活能力。因其身体疾病困扰,也不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保障人权的原则,应予取保候审。
    三、据w陈述的事实,所有款项的支出必须经过##主任签字,##主任签字之后,w才能接受委托后去办理相关事项,且也必须经##主任签字认可后,才能入账,由此可以看出,##主任在该案中起到关键决定作用;并且从职务定性来看,##主任是领导层,而出纳是根据领导作出的决定而奉命办事的人员,从职务安排也可以看出,##主任是决策者,领导者。从尊重法律,公平对待的角度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主任既然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那么w也具备了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的规定,特提出该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莱芜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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