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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已生效 再次起诉被判驳回

发布日期:2015-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农民黄某因生活动琐事与人产生纠纷后被林某殴打致轻伤甲级。该故意伤害起诉法院后,法院在依法认定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同时,就双方民事赔偿赔偿问题组织了调解,最后双方就黄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隔八个月之后,黄某又就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分宜县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林某给付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日,黄某的堂弟与林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正好路过的黄某没有“帮忙”进行劝解,反而“帮忙”动手殴打了林某。吃了“亏”的林某也不甘示弱,于当晚召集多人持刀围攻黄某,致黄某轻伤甲级。2006年9月4日,分宜法院对林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审理,依法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林某自愿赔偿黄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000元,同时约定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黄某可就伤残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12月8日,经新余市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据此,黄某再次向分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赔偿调解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分宜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林某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此前就赔偿事宜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定。黄某在签署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时,应当对其伤势、伤残未定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费用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再次起诉中所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已被原调解协议所涵盖,不能重复计算赔偿,故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该院认为,黄某的伤残后果是由林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其要求林某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而黄某不理智的“帮忙”行为,导致林某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并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黄某对其自身的伤残后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由林某承担黄某的残疾赔偿金的75%,黄某自负25%,并驳回了黄某要求林某给付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法院认定和支持公民的诉讼请求,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黄某在附带民事诉讼时,已就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与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法律意义上来说,即视为其已经放弃了主张赔偿此后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权利,故黄某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伤残赔偿金数额的认定,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对黄某伤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黄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虽已审理完毕,却留给了我们一个不断思考的空间。当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争议逐渐增多,而许多争议的诱因,都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在面对问题时不能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态,不会用和谐的方式来平息纠纷,动辄禁止相骂、打架,使用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出现新的问题,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古人云:“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康熙年间,大臣张英曾在族人与邻居因建房发生争执时撰诗一首,“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劝说族人以和为贵,心存礼让与他人共处,才能休养生息。族人在张英的劝说下,退后三尺修建围墙,而邻居见此也退让三尺修建围墙,相互退让之中,成就了史书上“六尺之路”的佳话。古人在面对问题与争执时,尚知相互礼让三分,而生活在当代的人们,更应该以史为鉴,和睦相处,共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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