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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死亡案 法院如何判?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起在卫生间洗澡,竟被离奇电死,3岁女儿坐在床上哭到天亮……惨剧发生后,却无法鉴定出是哪里漏电。死者的父母和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屋产权单位、转租人以及电力部门赔偿他们各项损失183万余元。
  夫妻离奇死在卫生间

  庞涛和肖静夫妇是河北省衡水市某村人,二人长期在天津打工,育有一女。他们居住的房屋是从市民冯某处租的,一个季度的租金是4000元。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天津市邮政公司,冯某是该房屋的承租人。

  2013年5月的一个晚上,夫妻二人去卫生间洗澡,再也没出来。一晚上没见到爸妈,3岁的女儿小庞宇惊恐至极,在床上哭到天亮。早晨,邻居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发现庞涛夫妇已经死在卫生间里。经法医鉴定,庞涛夫妇系因电击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因此警方未进行刑事立案。可到底是哪里漏电造成夫妻双双遭电击死亡的呢?带着这个疑问,死者的亲属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庞涛、肖静夫妇是家里的主要劳力,经过考虑,死者双方父母决定,分别和庞宇一起提起诉讼。庞涛的父母和庞宇要求房屋转租者冯某、房屋所有权单位天津市邮政公司以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赔偿他们各项损失91万余元。肖静的父母和庞宇也要求三被告赔偿他们91万余元。

  漏电原因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冯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在此案中无任何过错,与庞涛夫妇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庞涛夫妇的死亡是因电击,可是发生电击的原因并未查明。冯某称,被告邮政公司和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而被告邮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涉案房屋内私改了电路,电线的连接存在危险性。相关漏电保护器在发生事故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而且,邮政公司对冯某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并不知情。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公司不应对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电力公司的律师表示,发生触电的房屋属于一户一表用户,按照相关电力条例的规定,以“用电计量电能表出线接线端子”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上电源属于供电设施。而本案中,触电部位在户内,因此不属于供电单位的责任范围。

  在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两次决定对庞涛夫妇遭电击死亡的具体原因、漏电点及原因进行鉴定,但均因未找到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无法进行。

  产权人转租人有补偿责任

  案件经多次审理,一审法院于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冯某补偿庞涛父亲(其母已经去世)及庞宇17万余元,判令邮政公司补偿该三原告近13万元,判令电力公司补偿他们2万元。法院另案判令冯某补偿肖静父母及庞宇16万余元,由邮政公司补偿该三原告12万余元,电力公司补偿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庞涛夫妇租赁房屋期间,冯某未发现房屋设备设施存在问题,亦未向房屋所有权人申报过维修。庞涛夫妇被电击身亡,公安部门未立刑事案件,确认为意外死亡。原告方虽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果,且三原告未出具庞涛和肖静遭电击死亡原因的证据,故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依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庞涛和肖静在冯某承租的邮政公司的房屋内死亡,已造成严重损害事实的发生,双方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冯某和邮政公司应适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补偿责任,其出于人道主义及社会责任,同意分别给予两案原告2万元经济补助,法院照准。

  一审宣判后,两案原告分别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他们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据悉,冯某也提出了上诉。(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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