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19    作者:王景林律师
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法院面临“执行难”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它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是目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顽疾,反映出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相较于以前,法院执行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尽如人意。除了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有偿付能力外,主观上赖账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就会束手无策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能从法律和制度上加以改革和完善,法院还是能大有作为。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估计将来有可能被考虑并纳入实施。
一、财产保全时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1、放宽或降低担保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向法院提供担保。目前,很多法院只接受现金全额和不动产等额担保,这就使很多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财产保全。当对方知晓涉诉时,就会迅速转移财产,最终可能是官司赢了,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当放宽或降低担保条件,允许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比如1030%。另外,应当允许采用动产、其他可以评估作价的财产权利以及第三方提供不动产、动产、信用等作为担保。
2、法院应当依职权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普遍做法是,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然后法院根据该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这种制度设置,看似合理,但弊端很大。被申请人财产可能涉及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证券期货交易中心、工商局等多家单位,由于客观原因限制,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这就意味着保全无法实际落实。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改由法院依职权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看似给法院增加了工作量,但并非如此,因为后期执行时法院还是有义务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只是工作提前而已。并且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若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可以直接以申请人担保财产作出赔偿。现实中,即使在后期法院执行时,法院也是随便查询一下,然后两手一摊,将此责任推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然后法院再去执行。法院利用国家公权力都无法查询到,又怎能要求申请人做到呢?
以后法律再作修正时,应当考虑明确法院的查询义务,即使再困难,也要想办法予以考虑。由法院出面查询,也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
3、保全实行自动续保。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满未及时申请续保,则自动撤销。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未能及时续保,而最终使保全落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很多法院保全时并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上告知一下,这就导致申请人很容易遗忘。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应该考虑不再设定期限。如果非要设定期限,应当规定在诉讼期间直至执行结束,该等期限可以自动延续,除非申请人提出撤销,或者被申请人另外提供担保。
三、诉讼期间严禁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
由于前期未能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就能将财产恶意转移或隐匿。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上可以明确作出规定,对于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查询核实被告方在诉讼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该期间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经查证属实,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并追回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罚款和拘留。被告方有义务对财产转移作出说明,第三方应当配合法院作出调查。对于拒不说明或不配合调查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拖延到执行阶段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法院可以在寄送诉讼材料时,附上告知书,告知被告方不得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各种处罚措施。
1、扩大公示范围。
目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仅在法院系统网站上可以查询,以后,可以考虑扩大公示范围,比如在政府、工商、税务、知名媒体网站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允许提供关键字搜索。
2、制定更加严格措施。
对于限制高消费,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乘火车不允许乘坐动车以上(含动车);出差外地住宿控制在100/天以下;商场刷卡消费每周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200元;不得进入人均消费50元以上的消费场所;不得外出旅游、学习、培训等。
可以在就业、创业、学习、培训、社区服务等方面设定详细的限制规定,让其切实感受到生活各方面都受限制。
当然,上述措施应当允许申请人随时撤销,保证其具有灵活性。
可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查处,绝不姑息。
对于阻扰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借用美国的做法,动用武装警察、军队等。
四、加强法院执行制度管控。
应当对执行程序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规范,并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执行采用法官个人负责制。若执行法官未能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制定跨区执行规范,明确受委托执行法院的职责,若存在地方保护、故意拖延等情形,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受托法院院长予以行政处分。跨区执行,一直是执行的难题,这里的法律空白,有望将来加以填补。
对于执行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的,法院可以开通举报通道,由群众进行监督,避免人为增加执行难度。查明执行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惩不贷。
上述几点想法,就目前来说,还是天方夜谭。但随着中国依法治国脚步的加快,这些想法就有可能被更多人提出来,并有可能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单位、各部门可以实际网络统一对接,并为法院设置专门接口,供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法院可以通过专门接口,准确迅速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再者,各项辅助执行措施越来越规范和严格,使得很多人打消了赖账念头。做到这些,法院可能就会执行不再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