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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刘兴怀律师培训用)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 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 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担保法律关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的特点
1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为原告,被告则为规模较小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缺席判决占有很大比例。 
2是涉案的法律关系均为借款关系,涉诉双方对案件基础事实往往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担保的效力上。
3是被告往往无力还款而不愿调解。
第二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一、公司设立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1. 出资法律风险(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2.出资协议法律风险;3.公司章程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风险;4.股东不适格引发法律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1.股东实力较弱,后续资金不强2.内部人控制3.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科学依据。解决措施:1优化股东结构。2.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治理结构。3.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贷前调查阶段相关法律风险
  (一)贷前调查阶段应当重视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 查。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的情况贷款申请人(公司、下同)的设立情况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情况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情况贷款申请人的规模情况贷款申请人的企业性质等
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1、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情况的调查贷前调查主要应该关注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经验是否丰富,以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人生阅历是否丰富。   
2、对贷款申请人的设立情况以及现有资本的调查检查其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政府对特殊行业的设立批 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表,贷款申请人的章程等;关注其股权是否存在相应的质押、诉讼冻结等情况;
(二)贷前调查阶段对贷款申请人重大事项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该事项发生的结果往往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贷款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违反法规的事项(税法、环保法、市场竞争法规等)重大诉讼或仲裁,税务纠纷,债务担保等自然灾害等。
(三)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与特殊优势的调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优势:吸引客户的产品、服务,独特的经营位置与场所,具有地利优势;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技能与资源;与供应商、分销商、重要客户是否形成特殊的良好关系;是否能对现有成功商业模式进行复制;当地是否有政策能促进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具有成本比较优势。
(四)对自然人客户的贷前调查
1、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资信良好、无重疾病、无不良经营记录、无吸毒赌博等嗜好、可信的贷款用途、经营项目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2、应提交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重要专业资格、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真实住址的费用单据、经营的证据、抵押物所有权证明等等);3、对资料审核要点(材料是否齐全及有无矛盾、是否有效、 真实性与可靠性、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实地调查(外围调查、以往还款信誉调查、生产生活及 经营状况调查)。
四、借款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文本条款欠缺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提供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
提示:1.要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遗漏重要信息。2.在制定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制定、修改借款合同文本,一方面参考立法对合同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其他有利于信贷安全条款,并在签约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合同填写法律风险
1)合同签约手续应当齐全完备。(2)主体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必须一致。(3)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词用中文大写填写。(4)合同金额一律使用中文大写。(5)备选空白栏如未被选上,应加横线以示删除。合同上有空白栏,但不准备填写,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印章。(6)合同骑缝章。(7)合同签字和印章应当真实。(8)合同载明签订日期。
(四)借款合同担保概述
1、方式:保证、抵押、质押。2、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 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 费等费用)、保管费用等。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风险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公益类法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按份、连带)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 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 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保证期间起算日: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7、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
1、主债权转让: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 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 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欺诈及后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30条)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第40条) 
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 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1条)
(六)保证无效的法律风险 
1、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 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七)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没有对新贷提供保证担保),对于旧贷部分以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旧贷部分被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只对尚未偿还的部分旧贷承 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未对旧贷提供保证担 保),则只对新贷金额减去偿还旧贷后的剩余贷款金额承担保证 责任,而不对全部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保证人既对旧贷又对新贷提供保 证担保),则保证人应该对借款人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余 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应注意问题
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 
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8)避免保证合同无效 
9)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
六、抵押担保法律风险
)抵押物不当的法律风险 不得充当抵押物的财产:
1、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中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不得作 为抵押物。(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2、抵押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不得抵押。(如租赁物、 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物、所有权处分权不明或存在争 议的财产) 3、法律规定的为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而不能用于抵押 的财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交通运输工具。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物保险: 对于易出现毁损、盗窃的财产,小贷公司可以要求抵押人购买一定的保险。注意以下几 点: 1、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若抵押前已购买保险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改为小贷公司。 2、保险期限应长于该抵押物的担保期限. 3、保单正本存于小贷公司或小贷公司指定的 人。 4、投保额不得明显低于小贷公司认可的估值 额. 5、保费由抵押人承担。
)流押条款的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 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无效并不代表抵押合同无效。
)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1虽然《物权法》对《担保法》关于抵押登记的条款作了修改。未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不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登记部门:土地使用权——核发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房屋——房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出租财产能否设定抵押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对在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应充分考虑抵押权实现时的困难与风险,充分考察租赁合同的期限以及租金是否已结清这两个问题。若小额贷款公司决定接受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明确抵押人(出租人)对抵押物应尽的维修和保养义务。当抵押物出现毁损或贬值时,应要求抵押人(出租人)提供新抵押物, 或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风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注意:当抵押权人在其债权不得清偿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行将抵押物用来抵消债务或者自行予以处置的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与抵押人协商无异议时,可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 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其抵押权。
)重复抵押的问题
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贷款时,往往会遇到重复抵押贷款的情况。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与担保法规定 有所不同)
)共有财产抵押的法律风险 
1、按份共有财产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财产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
(一)基本知识介绍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出质,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具体来说: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确,以及涉诉、仲裁或当事人之间有纠纷的。没有取得物的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设置质押权的动产。(动产不得重复质押)
(二)动产质押法律风险
1、质权的生效:相关法条《物权法》 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押物的交付:《物权法》第2325、 2627条;《担保法解释》第8789条 交付是质权生效的要件(如双方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生效);对于先由小贷公司占有质押物,后又被返还给出质人的,小贷公司享有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 人;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物与实际交付的质押物 在数量等方面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三)权利质押法律风险
可以质押的权利:(1)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等)(2)基金、股权(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
质权的生效规则: 有价证券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质物的,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没有权利凭证的,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质押,无背书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的,无背书不得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基金、股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设计
   第三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集资犯罪
  (一)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四部分 担保公司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担保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规定导致的风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标的物在出售变卖过程中,所得款项应依据法律优先权的规定进行清偿。可能导致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无法 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人导致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除担保企业外,贷款人也参加对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审核,而担保公司往往过于信赖商业银行等贷款人对被担保人的考察,但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同样会存在对被担保人审查不严、担保物核实不准、操作流程违规、抵押物估价过高、 在被担保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不及时行使合同解除 权等情形,从而导致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增加或扩大的法律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1、被担保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在现今融资环境下,部分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存在通过编造会计资料、多头开户、 利用假印鉴支取款项、腐化银行及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等方式,以此获取融资款项, 给银行及担保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2、反担保人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1)反担保中抵押人原因导致的风险在反担保中,由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无权处分、不适当管理和使用抵押物、擅自处 分抵押物、重复抵押等行为,均会对担保 公司的抵押权产生法律风险。2)出质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反担保实务操作中,由于出质人原因导致担保 公司质押权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形主要有: ? A、出质人提供的债权未有效存在导致质权未能 有效设立; ? B、投保人用不能质押的保险单(例如财产保险 单、某些人寿保险单)质押; ? C、被保险人质押保险单依然领取了保险金; ? D、合同签订后,出质人不履行质押合 同义务, 例如拒绝提供质权凭证、拒绝或拖延办理质权登 记手续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以公司财产对 外提供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3、被担保人刻意逃债的风险 实践中,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贷款人债权或 担保公司追偿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被 担保人可能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贷 款人债权或担保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 风险。? 4、被担保人主体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 1)企业合并、分立 合并后的公司对合并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继。因此, 对于负债较少的公司的担保人而言,这种企业合并完全可 能造成其增加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风险的可能性。 企业分立过程中,经常有公司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 把债务留给旧公司;或者,通过出卖有效资产、成立新公 司收购原公司的有效资产逃避债务,从而增加或扩大担保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2)企业破产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法院抬高破产费用和职工费 用,以降低受偿率;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 他物权,使担保物权沦为普通债权;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 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故意提高 破产费用和税金;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等行为, 以及担保公司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担 保公司增加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四)担保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 ? 1、签订合同前审查、评估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担保项目、被 担保人资信、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性等进行严格 审查、评估,否则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2、担保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1)未明确担保方式以及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风 险 2)共同保证中未约定保证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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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担保措施的风险 (1)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不足值产生的风险 处理抵押物的法律风险 抵押权未能完全生效的风险2)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出质人用假报单投保; 因法律对特定人员的股票转让进行限制所导致的法律风 险; 仓单本身记载事项欠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3)关于应收债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作为出质人的反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弱,债务人信用状态 不明; 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期限与担保期限不一致; 出质人与债务人在商业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义务承担(如 售后服务、商品质 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方面)引起纠纷, 影响应收账款的收取。? 4、合同内容设置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虽然当事人是否违约与合同设置是否严密并无绝 对关系,但合同条款设置的严密和完善却能在一 定程度规避或减少当事人违约情形的发生。实践 中,由于担保公司未在担保合同等文件中对被担 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企业经营信息披露义务、资产 转让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利润分配比例限制等 内容进行规定,导致其增加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 的法律风险。


? 5、追偿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1)在诉讼过程中,其可能因为缺乏细致的论证、 导致起诉的主体不正确; 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执行难。 2)在审判过程中因为举证问题、时限问题导致 无法完成证明责任或违反 法律规定,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 3)在判决作出后,未能及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或虽及时行使权利,但被 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化等风险,使其合法权益最终 无法得到保障。
二、担保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风险识别担保项目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与信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业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 获取第一手资料后,在通过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调查内容包括:担保项目背景;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 会计资料等书面材料;担保物状况等。
2、合同条款设置的风险防范 
建议在合同中设定被担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同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转让担保物处理、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担保过程中能及时掌握及规范被担保人的相关行为,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3、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反担保中,除应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 查外,还应据实核定担保物品的实际价格,避免值虚高情形发生。(2)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公示 手续,以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3)要求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1、客户刻意逃债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被担保人的资产变动情况, 防止其不合理的处分资产行为损害担保公司的权利。及时督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2、主体情形变化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并分立的法律风险防范(2)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在知悉被担保企业破产时,及时向法院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并加强对该破产企业的会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面对。在 企业申请和解重整,严密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获得,并通 过债权人会议仔细审查企业的和解重整协议计划,以判断破产企业有无损害债权人或破产申报人利益的行为,防止企业将优良资产转出或假破产的发生。
3、担保客体的风险防范 
担保客体风险指的是作为被担保人的企业客观上因自身经 济活动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性)而使企业在偿还债务上出现问题,或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法律风险。(1)风险分散对担保客体进行风险组合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 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建立由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与其他担保机构进行比例担保?2)风险转移  对担保物品进行投保  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3风险补偿建立内部风险补偿金等制度?
(三)追偿权实现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起诉阶段的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提起诉讼时应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胜诉后能顺利执行回财产。
2、审判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审判阶段,应注意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的收集、分析整 理及举证、诉讼策略等,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3、执行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执行阶段,担保公司关键是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 财产线索。
(四)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1、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培训建议担保公司在规范自身业务操作流程过程中,能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2、贷款人导致风险的防范应经常与贷款人就被担保人的所有情况进行沟通;同时,担保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审核机制,与贷款共同审核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降低法律风险。
3、法律、政策导致法律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首先应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抵 押物为某一特定行业物品时,应特别注意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于法定优先权存在导致担保物权可能无法实现的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应在采取反担保措施时,消除优先清偿权抵押隐患的存在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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