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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冲刺精讲:行政会议

发布日期:2015-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香港基本法》第54条、55条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法律 敎育 网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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