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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谁—未成年人篇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法律保护谁未成年人篇
又有一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被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不得不将三个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释放了,其中的一个是这个案件中的一个主犯。而另一个仅仅是年满18岁的三号人物给批准逮捕了。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不禁在问,法律现在在保护谁?
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狗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在这个条款中有三个方面留下了疑惑:一是随身携带的标准是什么?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中的钱算不算是随身携带的财务呢?嫌疑人从受害者身上把银行卡搜了出来,然后逼迫受害者讲出密码,然后再到自动取款机上把钱取了出来,这样的钱算不算是随身携带的钱财呢?我个人认为不是的。因为银行卡只是一种凭证,本身不是钱财,而钱财是被第三方所保管着的,必须通过第三方才能取得,所以应当认定为不是随身携带的财务。然而检察院却认定这是随身携带的财务,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在别人身上的钱怎么也成了随身携带的财物呢?
第二就是数量不大的标准是多少。依据又是什么?检察院的观点就是以盗劫罪的标准。我晕!盗窃罪在我们这里的标准是1000元以上才够劳教,2000元才能报捕、起诉。那么按照检察院的观点,至少是1000元以下都是少量财物。现在的老百姓又有几个身上有那么多钱随身携带呢,更何况是未成年人。我个人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的条件和经济能力来衡量。一个学生,100元以上可以算是有钱人了。那么100元以下才能算是少量财物。而在本案中抢走了500元的现金。虽然后来在受害者的哀求下退还了200元,但是300元对于一个学生而言,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月的生活费了。这样的数量竟然也被检察院认定为少量财物。这只能有一个解释:我们这里的检察院太有钱了,估计他们的小孩每个月的零花钱都是上千的。要不怎么认为300元还是少量财物呢。
 
 
 
第三就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中的一般怎么解释。什么情况下是一般,什么情况下是不一般。这个就留下了很大的余地。给了执行者很大的发挥的机会。你可以说是不一般,我可以说是一般,最后就看决定权在谁的手上就由谁说了算。在这个案件中,四个犯罪嫌疑人在闹市区公然拦截三个未成年人,将其逼到一边,搜身将他们的财物洗劫,然后逼迫讲出银行卡密码,直至取到钱后才将人放走。这样的情节能叫一般吗?然而检察院就是认定为一般
我越来是越看不懂检察院的依据了。是我的观念落后了还是别的原因导致了检察院的这样的理解呢?我不得不怀疑这里面的猫腻。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处罚,那又用什么方式来对他们进行矫正呢?家庭、学校、社会吗?如果这些地方能教育、管教好他们,那么他们又是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的呢?既然在这三个地方得不到好的教育,国家就必须为这买单,必须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来管理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在这些机构没有成立或者不足的时候,我们怎么处理这些未成年人呢?
虽然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是我们不能过度的保护他们,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不能仅仅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逃脱自己的责任。可是我们现行的这些法律却让未成年人逃脱了承担的处罚,结果是让他们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为法律无法制裁他们。我不禁要问:法律到底在保护谁?是守法人的利益还是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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