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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之鉴定结论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证据采信之鉴定结论
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查证属实的根据和依据。对于一般性质的证据而言,司法人员能够依据常识和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正确的判断,然而有一种证据对于所有的司法人员而言,就存在了一种证据采信的判断问题,这种证据就是科学技术鉴定,由专业人士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很多时候,由于专业人士的知识能力有限、态度马虎、鉴定设备、方法不科学不先进、不完备等原因导致对于同样的事实可能做出了不一样的鉴定结论,那么面对两份基于同一事实做出的不同的结论,司法机关该采信哪一份呢?尤其是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来说,这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特别是涉及够罪与不够罪的时候,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在刚刚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我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一起非常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却因为法医鉴定的问题一波三折,折腾了一年多的时间了,至今仍未结案:甲、乙两人将丙打伤,丙当即到一家民间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于是公安机关根据这份鉴定结论立案,并依法将甲、乙二人刑事拘留,然而甲、乙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我们分局的上级单位市局的刑侦技术科重新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根据这份结论,分局撤销立案,解除刑事拘留。受害者又不干了,自己跑到省城又找了一家民间司法鉴定机关,该机关又一次做出了轻伤的结论。于是受害者就拿着这份省城的鉴定结论要求我们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甲乙的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状况,分局决定再次做司法鉴定,向市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打报告要求重新鉴定,省厅以已经多次做了法医鉴定为由拒绝再次做司法鉴定,同时建议我们采纳省城的那份鉴定结论。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分局不知道该采纳谁的鉴定结论了。是采纳多数派的民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呢还是采纳本系统的鉴定结论呢?案件交到了我的手中,我的态度很明确,采纳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但基于地方上的鉴定结论,建议受害者自诉到法院,我们将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决定采纳哪份鉴定结论。然而受害者坚决要求由我们公安机关受理……于是案件就一拖在拖,拖了一年多了,受害者天天上访,政府受不了了,于是政法委出面召开了公、检、法三家的联席会议,法院说只要检察院起诉过来他们就审理,检察院说只要公安移诉过来他们就起诉,于是矛头又对向了我,要我把案件移诉到检察院去……
然而我拒绝将案件移诉到检察院去。如果我将案件移诉到检察院去,就意味着我采纳的是民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这不等于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了吗?我采纳市局的鉴定结论的理由只有一个:如果我对自己系统的鉴定结论都不信任的话,那么我该信任谁的呢?我不能在自己和外人前选择外人的。即便市局的鉴定结论有问题,也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将错误纠正后我再采纳纠正后的结论。那么这个案件要我移诉出去就只有两个办法:由市局自己纠正自己所做出的结论或者是省厅重新做出鉴定结论。否则我拒绝按照民间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结案!
后来迫于压力,我还是将案件移诉到了检察院,但是我却没有办理立案手续,检察院要求我补办立案手续,我拒绝了。我告诉检察院,这个案件如果需要立案的话,只有两个方法:一是纠正市局的鉴定结论;二是检察院通知我们立案。否则我决不会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重新立案……现在这个问题还在进一步的协商中。
抛开这些不管,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成为了公、检两家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对于鉴定结论正好在罪与非罪的门槛上时,一份够罪的鉴定结论和一份不够罪的鉴定结论出现在办案机关面前,到底该采纳哪一份呢?又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采信问题呢?这个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是不存在的,毕竟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后可以直接判决,做出的是决定性的判断。而对于公、检而言,鉴定结论的采信只是工作的开始而已,而且也会是引起社会动荡的苗头,不管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都会引发另一方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毕竟公、检两家没有决断权。那么把这个问题上交法院,可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依照现在的司法精神,一切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那么就应当采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鉴定结论,但是科学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这里不能用这个司法原则的。那么就肯定有一方的结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是谁的呢?由谁来判定谁的正确谁的错误呢?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没有这样的机构或者规定。而且即便是到了法院,法院又依据什么来判断哪一份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呢?我想法官不是万能的吧,他们还是得请专家来判定,那么这些专家又是什么样的资历呢?他们的判定依据(法律上的、专业上的)又在哪里呢?做出了错误鉴定结论的又该如何处罚呢?这些都是现行司法体制留下来的漏洞。无法有让人信服的答案。
对于制度的设计是精英们的事,但是作为一个一线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不对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质疑……我们的法律到底还存在多少漏洞呢?多少本可以避免的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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