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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委会签合同被判无效 主张缔约过失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赵江涛律师
  家住通州区某村的村民康某在2012年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木承包合同》,岂料两年后,该合同却被法院判定无效。付出了许多心血和资本的康某,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依据一份已经无效的合同主张自己的损失。后经法官释法,康某以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通州法院,那么,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康某能否获得赔偿?

  2012年10月,康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一份《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460棵小树交由康某看管,待成树后双方五五分成。2014年,村委会换届,换届后的领导班子以《林木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代表会审议表决,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林木承包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确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判决康某与村委会订立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

  合同被判无效后,康某觉得很冤枉,自己明明投入了人力、物力,付出了财力,合同却无效了,自己的付出如何收回?后经法官释法,康某遂转而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康某造成的林木增值损失11500元以及劳务费、工具费、农药费等31275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惩戒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并弥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就本案康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被判无效的理由和依据来看,主要是由于村委会领导班子处分财产时未经村民集体同意,可见村委会对于合同的无效具有明显过错。从实际情况来看,之所以村委会在与康某订立合同后,又自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主要原因在于2014年村委会换届后,前后两届领导班子观念对立,产生很多纠纷,但领导班子交接不畅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善意的村民来承担,所以对于原告康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康某作为本村村民,其对该村数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均会起纠纷的事实非常了解,而且其也应该了解村集体事务的表决方式,因此,康某对合同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康某合理损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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