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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和林某离婚后,林某发现,起诉后不久王某曾将一个银行账号中的7万余元取走。林某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给予分割,于是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仍是夫妻,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了其账户中的存款,导致在离婚诉讼的庭审时夫妻共同存款出现偏差。王某是在得知林某起诉离婚之后,才将其在账户内的存款7万元取走,这些被支取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某诉请要求分割与王某的离婚前共同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伤害,以及林某现在工作收入较少,又要抚养婚生女儿,支出较多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上述转移的存款7万余元归林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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