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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履约保证金”退回

发布日期:2015-09-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合同未成立履约保证金退回
  甲公司原系乙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双方代理合同到期后,因甲公司未完成原定业绩,乙公司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甲公司一再向乙公司表示续签诚意,乙公司最终同意续签合同,但前提是甲公司需向乙公司交纳60万元保证金,如甲公司下订单,则在60万元中扣除相应订单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所述方案。后甲公司仅在约定期限内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书面通知取消双方协议,但未退还甲公司交付的10万元。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10万元,乙公司认为该款项属于履约保证金,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交纳足额款项违反双方约定,乙公司有权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续约合同并未成立。乙公司提出的是附有条件的要约,虽甲公司作出了同意续约的意思表示,但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款项,则乙公司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双方续约的合同并未最终成立。其二,乙公司已收取的10万元应当退回。因为,双方未对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已交纳款项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亦未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及乙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均非担保法的法定范畴。在此情况下,乙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交纳的1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 法官提示 
  1.附条件的要约不同于普通要约。即使对方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需待所附条件满足和对方同意方可成立。2.交纳款项应使用法定概念,在未使用法定概念的情况下,应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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