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110网律师
2、著作权。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而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大量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在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作品录入网站供他人浏览。②私自转载其他网站的信息,或通过二次链接的方式将其他网站的信息据为己有。③在网络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图书等。大部分网络侵权者都是通过以上几种手段,获得大量的点击率,从而得到利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早在2000年底就发布了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并规定了网络著作受法律保护,但其中的定罪原则存在大量的漏洞,并且严重滞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
3、财产权。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今生活中,由于网络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相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体物品、现金交易更适应于网络的支付方式,而日渐兴盛的网络游戏产业也帮助人们将一部分现实物品、金钱转换成了网络中的虚拟物品,并在网络游戏过程中创造出另一部分财产。网络侵权者出于满足自身贪欲,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盗用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甚至通过网络盗取他人现实财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何估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最难解决的问题,由于网络市场动荡不安,物品价格起伏非常大,这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估算的价值决定了网络侵权的案值难于确定,也就使对侵权行为人的量刑尺度极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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