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5-10-08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它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签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最高院司法观点
-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 当事人对离婚调解协议是否有权反悔
-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已部分履行离婚协议
-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已部分履行离婚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 最高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是否还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