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姚某甲挪用公款130000元、骗取公共财物70400元犯贪污罪因全部退缴赃款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110网律师
姚某甲挪用公款130000元、骗取公共财物70400元犯贪污罪因全部退缴赃款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阳刑初字第248号姚某甲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5-04-01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男,中共党员,某县人大代表,山东省某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住山东省阳谷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2014年7月2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响、王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及其辩护人魏兰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挪用公款罪2010年,阳谷县七级镇聊位路两侧21户门市房形成违法占地事实,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处理这些违法占地,七级镇政府及七级镇国土资源所安排时任某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姚某甲协助办理。2011年8月10日,七级镇财政所将占地补偿款133122元转给被告人姚某甲保管。同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利用保管占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其中的130000元用于购买豪沃牌翻斗车一辆,用于营利性活动。2014年2月16日,在阳谷县纪委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姚某甲在阳谷县七级镇信用社贷款将该款归还。二、贪污罪2010年11月,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对阳谷县七级镇某村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七级镇政府安排时任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姚某甲协助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工作。在清点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甲故意隐瞒本村被征用土地存在假坟头的情况,致使指挥部工作人员对88个虚假坟头进行了清点。随后,被告人姚某甲将88个虚假坟头分配到其儿子姚某乙、弟弟姚某丙、侄子姚某丑等10人名下,并安排该村会计翟某戊填写在《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单元工程征地移民调查村级汇总表》上,姚某甲在表格上冒充10人签字后将表格上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2011年1月20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七级镇财政所将88个虚假坟头补偿款70400元发放至姚某乙、姚某丙等10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同月26日,被告人姚某甲本人持10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兴华路支行和龙山营业所将补偿款70400元取出后予以私分,被告人姚某甲分得虚假坟头补偿款中的8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近亲属退缴赃款704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704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指控犯贪污罪无异义,但认为贪污数额应为8000元。辩护: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姚某甲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不能以70400元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应以8000元追究被告人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已经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和非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并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审判:经审理查明:一、挪用公款罪2001年4月23日和2005年12月15日,阳谷县七级镇政府与某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七级镇某村聊位路两侧东西宽12米,南北长956米的集体土地,然后出售给21户个人建门市楼。租期40年,补偿标准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每年七月底前兑现。七级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形成了违法占地。2010年上级土管部门发现了该违法占地情况。为妥善处理这些违法占地,七级镇政府同县政府协调,申请了建设用地指标,七级镇书记江某安排副镇长刘某甲、土管所长丁某和某村支部书记姚某甲给这21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考虑到21户买地时已交钱,决定按75元/平方米收取,被告人姚某甲2011年4月25日收取其中18户的办证费176850元。按照程序规定,政府应先向被占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款,因政府资金紧张,决定这部分钱先用18户的钱拿上。2011年5月,按照阳谷县土管局的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表,21户占地补偿款为133122元,遂让姚某甲从18户上交的办证费中支付133122元给土管所工作人员交上去。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姚某甲在七级镇财所将土地补偿款133122元领走。同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擅自挪用其中的130000元用于购买豪沃牌翻斗车一辆,用于营利性活动。2014年2月16日,在阳谷县纪委调查后,被告人姚某甲将该款归还。2014年7月22日,以每平方160元的价格,崔某、翟某乙、王某乙向阳谷县财局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土地租用协议书三份,证明于2001年4月23日和2005年12月15日,阳谷县七级镇政府租赁七级镇某村集体土地(聊位路两侧东西宽12米,南北长(319+444+193)米)用于商用房开发建设。租期40年,补偿标准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每年七月底前兑现。2、关于七级镇聊位路临街21户办理用地手续的说明,证明由镇政府负责,土管所、某村委等尽快办理21户用地手续。3、收取七级镇聊位路21宗18户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明细单,证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收取18户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共计176850元。4、七级镇财政所账目一宗,证明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书写领条“某村21宗占地及地上物补偿款”133122元。孙某于2011年8月10日从6596卡将133122元转到被告人尾号为5993卡上。5、被告人姚某甲信用社存折及尾号为“5993”的账户明细及尾号为“1415”的账户明细。证明孙某2011年8月10日将133122元转到被告人尾号为5993卡上。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取出13万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贷款30万元存入2367卡,当日由2367卡转入1415卡176850元。6、张某丙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1年5月16日,现金转入张某丙“5691”卡13万元,次日取出13万元。7、县财政局向21户开具的21张收据,证明张某甲等21户2011年5月17日,上交土地补偿款总额为133122元。8、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1)202号关于阳谷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011年1月14日);阳谷县人民政府文件阳政发(2011)88号关于公开出让2011X-33、34、35号等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2011年6月21日);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3年1月12日)。证明批准将包括本案涉及的七级镇21宗土地在内的32宗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并挂牌公告(竞价期限2013.1.13-1.22日)。9、由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阳谷县2011X-61--81号21宗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统计表。证明共计补偿额为133122元。10、缴费统计表。证明本案涉及的21户中,缴费的19户(翟某丙、刘某乙二户未缴),后有1户退回(张某乙主动退回),实际18户缴费。共计176850元。11、阳谷县出让宗地勘测定界图,证明涉案21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12、被告人姚某甲的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任职情况及身份情况。13、(辩方提供)姚某甲给姚某辛、张某乙所打收据二张,证明被告人姚某甲代收办理国土证费用的情况。14、(辩方提供)崔某、翟某乙、王某乙土地竞买保证金收据,证明21户中的部分人,2014年7月22日,以每平方160元的价格又向阳谷县财局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01年七级镇政府租赁某村聊位路两侧的土地出售给21户个人建门市楼。这种做法形成了违法占地,2010年上级土管部门发现了该情况。为妥善处理这些违法占地,七级镇政府同县政府协调,申请了建设用地指标,七级镇书记江某安排副镇长刘某甲、我和被告人姚某甲给这21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甲开始让我收钱,因我不熟,也不方便,又安排被告人姚某甲收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每平方120元,考虑到21户购买地时已向镇政府交了一定的钱,将来政府还要给3万元/亩的土地补偿款。于是给江某汇报,按75元/平方米收,等3万元/亩的土地补偿款发下后再交去,这样缴纳数仍为120元/平方米。按照程序,政府应先向被占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款,因政府资金紧张,决定先让用地户把这部分钱拿上。2011年5月,阳谷县土管局按照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对本案涉及的21宗地,统计了补偿表,共计133122元,需先缴到财局去,我安排让姚某甲将133122元给张某丙交上去的。2011年6月土管局财科通知我七级镇的占地补偿款下来啦,让七级镇财所来领,2011年7月,七级镇财所的杨某甲通知我某村的土地补偿款来啦,我去领,杨某甲说,土管局的姬某说只能村支部书记来领,我又通知姚某甲领走的。领的和交的一样多,是133122元。根据征地办法规定,占地补偿款村支书领走就算征地完成。占地补偿款是国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种补偿,应发放给被征地村民。具体到本案21宗土地,七级镇政府每年向某村支付租金,可视为分期补偿,如果再把133122元的补偿款发放给村民就重复补偿啦,而21户用地户在建房时已向七级镇缴纳了一定费用,所以,给江某书记汇报后,决定把土地补偿款补给21户,缴纳土地出让金。21宗土地征归国有啦,但租赁已过去12年,出现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而村民领不到补偿的情况,此事不解决,被告人姚某甲不同意将21户的钱交上去,至今21户的国有土地证未办下来。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丁某让我联系姚某甲将给21户办证的133122元交过来,姚某甲给我后,我给丁某啦,我没给姚某甲打手续。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01年七级镇政府租赁某村聊位路两侧的出售给21户个人建门市楼。这种做法形成了违法占地,2011年上级土管部门发现了该情况。为妥善处理这些违法占地,七级镇政府同县政府协调,申请了建设用地指标,七级镇书记江某安排我、丁某和被告人姚某甲给这21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安排被告人姚某甲收钱,让他二人早日把土地证办下来。4、证人田某证言,证明我任七级三街管理区书记,2011年某村21户门市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我没参与此事,姚某甲也没给我汇报过。5、证人翟某戊、王某丙证言,证明二人是某村的村委委员,翟某戊任会计,2001年镇政府租我村土地,然后卖给21户建房,每年镇政府给租赁费,二人不了解关于21户占地补偿款的事。6、证人杨某甲、孙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丁某甲通知杨某甲到土管局姬某处打手续,领七级的占地补偿款,杨某甲去土管局办完手续,2011年7月钱就到啦,通知姚某甲写领条,8月份,安排孙某将133122元钱转给姚某甲。姬某安排发放到被占地的村里。7、证人邱某乙、姚某庚证言,证明被告人姚某甲于2011年下半年购买豪沃翻斗车的情况。8、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姚某辛、崔某、翟某乙、翟某丁的证言,证明办房产证的钱交给姚某甲啦,姚某甲领回镇上返还的款后,告诉了四人。(三)被告人供述,2011年4月,刘某甲安排我帮助丁某给21户办证,帮助收18户的176850元钱,丁某通知交上去133122元,后来又原数返回来。返回来的钱以占地补偿款之名让我从财所领的。2011年8月,我买一辆翻斗车,用这部分钱中的13万元。二、贪污罪2010年11月,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对阳谷县七级镇某村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七级镇政府安排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姚某甲协助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工作。在清点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甲发现并隐瞒本村被征用土地上存在假坟头的情况,被告人姚某甲将88个虚假坟头分配到其儿子姚某乙、弟弟姚某丙、侄子姚某丑等10人名下,并安排该村会计翟某戊填写在《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单元工程征地移民调查村级汇总表》上,姚某甲在表格上冒充10人签字后将表格上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2011年1月20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七级镇财政所将88个虚假坟头补偿款70400元发放至姚某乙、姚某丙等10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同月26日,被告人姚某甲本人持10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兴华路支行和龙山营业所将补偿款70400元取出后予以私分,被告人姚某甲分得虚假坟头补偿款中的8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近亲属及其他分款人全部退缴赃款70400元。证据:(一)书证1、中共阳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丑、杨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谈话笔录。证明姚某丑等人在南水北调占地补偿中,堆积虚假坟头,骗取国家赔偿的事实。2、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调查村级汇总表二份。证明2010年11月7日,南水北调七级镇某村占地补偿项目和数量。其中补偿坟95座以及每户的具体数。3、山东省阳谷县监察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单。证明姚某丙、姚某癸、姚某己、姚某丑、姚某辛、姚某乙、姚某戊、姚某子、姚某壬、姚某己十人2011年1月20日打入各自存折迁坟补偿款,2011年1月26日取出的情况。4、阳谷县七级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在七级镇干部点名会上,安排管理区和涉及到的11个村干部,配合水利局进行附着物的清点工作。5、扣押财物清单及决定书,证明涉案款70400元由姚某甲之子姚某乙于2014年11月18日缴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扣押。6、发破案经过,证明该案由阳谷县纪委发现姚某甲贪污线索移交阳谷县检察院,侦查中又发现其有挪用公款犯罪。(二)证人证言1、证人翟某戊证言,证明我都没有跟着清点,是支部书记姚某甲给了我一个草底,让我根据草底上的数目填在这张表格上的。2、证人薛某证言,证明清点地上物时,村干部在场清点并签字确认,往每户分是村委和征地村民的事,以及报表的产生流程。3、证人田某证言,证明清点地上物时,村干部和南水北调工作人员在场清点并签字确认,以及报表及清点的流程。4、证人姚某壬、王某乙、姚某癸、刘某丁证言,证明伪造假坟头并骗取国家补偿的事实。堆假坟头没告诉被告人,清点时被告人应当明知并帮助隐瞒该事。5、证人李某、王某戊证言,证明第一个汇总表村干部参与清点并当场确认签字。6、(辩方提供)证人姚某子、姚某丙、姚某丑、杨某乙(系姚某戊之妻)、王某乙(姚某辛之妻)、姚某壬、姚某癸、王某丁(姚某己之妻)、刘某丁(姚某己之妻)、姚某乙十人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8日十人到阳谷县检察院退缴每家实际分得的坟头款,应检察院人员要求,款项全部由姚某乙收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统一给姚某乙打了70400元的扣押清单,但没有给另外九人开具收据。被告人实际得到的款项是8000元。(三)被告人供述,清点时我光跟着啦,并不知有假坟头,总表报上去之后说款项拨付到阳谷县水利局了,让把每户补偿的名单报上去,向各户分配时知道他们埋假坟头啦,95个中88个假的,分配时最后商定说一家10个,地少的姚某己5个,我以我儿姚某乙的名报的。我个人代他们都签下来了。报上去之后到了1月份,上边把钱款拨付下来之后,当时给了存折。我考虑坟头是虚假的,就去聊城取出来之后给他们说了,钱先不分了,万一有问题,可以补救。当时都不同意,就把钱都给他们了,我得8000元。认为构成贪污罪,但贪污数额是8000元。关于贪污数额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甲和其余九个村民一共伪造虚报88个假坟头,骗取国家70400元是事实。但是,假坟头是姚某丑等人各自自发伪造的,被告人姚某甲没有参与伪造假坟头,其余人伪造前和伪造后并未和他共谋。被告人在对95个坟头(其中88个假坟头)分配到户时发现有假坟头隐瞒未报,并贪图私利分到自己孩子名下十个假坟头。补偿款到位后取出并进行分配,自已分得8000元。对该8000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对88个假坟头(补偿款70400元)隐瞒未报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被告人姚某甲不应按贪污70400元认定。因此,被告人姚某甲贪污数额应按其所得8000元认定。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七级镇政府决定在纠正违法占地过程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虽属事后补正程序但仍属政府行为。被告人姚某甲从七级镇财所领取133122元土地补偿款,对该款的管理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规定,被告人姚某甲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姚某甲挪用该补偿款中的13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姚某甲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协助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中,发现有假坟头隐瞒未报,并贪图私利分到自己孩子名下十个假坟头,骗得补偿款8000元,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认为应以贪污8000元定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代贤审 判 员  朱保宪人民陪审员  柴玉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