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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石必亮律师
离婚案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如何认定
    
    2013屯民一初字第01417号判决书
    原告曹某诉称:曹某与覃某于2007108日结婚,生育一女。201112月覃某离家出走后毫无音讯,下落不明,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被告覃某没有出庭没有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覃某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遂判决准许离婚。
 
    2014无民一初字第02241号判决书
    原告杨某诉称:杨某与张某于201066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在女儿三个月后,被告便不辞而别,期间虽有断断续续的联系,但自20117月便与家人失去联系。201435日,原告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公告于20141021日到期,但被告于201410月底出现。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答辩称自己20119月份误入传销无法回家,今年才出来;小孩尚小,为让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原告原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有恋爱,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因误入传销,与原告分居几年,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先被告积极意义改正不良习惯,并要求与原告消除隔阂、夫妻和好。原告也应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为重,秉持宽容态度,给予被告改正机会。现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提示:
一、如何认定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3、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 夫妻分居期间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1、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2、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3、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律师提醒: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应该就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而这些问题往往都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这时您可以直接咨询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具体情况,提供周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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