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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犯罪嫌疑人

发布日期:2015-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但法律并不能因此剥夺上诉权和抗诉权,相反,赋予双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意味着案件将回归正常。的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财物的处理将在判决中一并作出。

救济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第一种情况是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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