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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内容(五)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内容(五)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凩进行检查;

  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情凩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

  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 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 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输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内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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