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与提供劳务者受害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11-15 作者:110网律师
1、国务院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由于职业病、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前、生产过程后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事宜而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释义
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个人需承担的责任不同,工伤是不分责任的,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根据个人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的比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管辖
1、工伤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如果还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走诉讼程序,即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法律适用
1、处理工伤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理赔标准是按本人月收入情况及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2、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标准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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