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列】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抽象权利,在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民事诉权基础并不存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负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职责。农户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权要求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乡镇政府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寻求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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