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刑诉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查封、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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