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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原则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任何法律规范都体现一定原则,而法律原则也都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确认。如民法中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便具体确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在宪法中,宪法原则是很鲜明的规定在宪法规范里。不少国家的宪法直接使用原则为章为节名,而该章节的宪法规范中则都是一些原则。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除序言中有“基本原则”的明文规定外,几乎在每一编中第一章,都以“一般原则”为章名。宪法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并对整个宪法规则起指导作用,而且由于宪法是国家的立法基础,它亦对其他部门法起到指导作用。如我国宪法第2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不仅贯穿和体现在整个宪法规范之中,而且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大部分宪法都是确认原则的。从实际意义和影响来讲,原则是宪法规范的核心部分,尽管其数量不如规则多。

当然,在法律规范中原则与规则是不可分割的,离开原则的规则就毫无意义,离开规则的原则就成为“空中楼阁”。原则与规则是有区别的。一般讲,规则设立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而原则抽象些,但具有指导意义;规则相互间虽然有联系,但是可单独存在,而原则则必须贯穿于其他规范之中,就宪法来讲,它必须体现在所有的宪法规范之中。一般讲,宪法原则至少有如下特点:(1)能集中体现宪法的实质与宪法的价值;(2)决定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统一性,具有宏观指导作用;(3)覆盖面宽,是一国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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