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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的基本渊源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的基本渊源

(一) 宪法典及其修正案如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人权法案》

(二) 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人权法案》;等等。

(三) 宪法惯例

1、 宪法惯例的概念及特征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习惯和规则的总和。宪法惯例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成文宪法”规则。

宪法惯例具有如下特征:(1)不具有具体的法律表现形式,也不在宪法典和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之中,而是形成的习惯;(2)它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组织,与成文宪法一样具有宪法的作用;(3)它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人们普遍的认可和社会舆论和力量去实施;(4)它灵活性强,既可以弥补成文宪法的不足,还可以创设新的宪法制度。

2、 宪法惯例的具体范例。

英国宪法惯例:如议会会期、法律案的通过,国王地位、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产生、首相与国王的关系等等。

(四) 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宪法适用的产物,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行使司法审查权适用宪法审理具体案件时,由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宪法原则的阐述。这些宪法原则对下级法院和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乃至宪法适用具有约束力。宪法判例是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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