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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婚姻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是什么?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宫殿;更多的人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关于婚姻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读,正如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此特别强调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在我国所称的婚姻都是一男一女互为夫妻的结合。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指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并非两个人的事,它关乎至少三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夫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它既调整人身关系也调整财产关系。下面我主要为大家讲解《婚姻法》中以下三个内容: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其他第三人干涉,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夫妻双方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一夫一妻原则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任何人在离婚或配偶死亡前另行结婚,禁止通奸、姘居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体现在:双方都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家庭成员间相互继承的权利平等;双方均负有扶养对方父母的义务等。
4、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弃婴、溺婴、伤害儿童等行为,父母负有养育未成年人的义务,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二、结婚
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必要的法定程序,男女双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关于“彩礼”
《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2、关于“事实婚姻”
实践中有很多仅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这种“事实婚姻”在一定时期内为法律有条件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为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往往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往往会牵涉到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问题,下面我们来看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1、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互不为夫妻身份,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义务,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权继承;
2、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婚姻的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三、离婚
国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方式为诉讼离婚,即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由一方向另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感情破裂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如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平均分割。一方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分割时对上述财产可少分或不分。如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得到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债务承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当然赌债、伪造的债务等非法债务不在此列。
 4、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方面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般随经济条件、家庭环境较好的一方生活,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协助。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作为一部门法,内容纷繁复杂。本作者在本文中仅向读者解读了关于婚姻的基础法律知识,以期读者建立起对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概念,为日常生活答疑解惑。本作者后期将不断跟进婚姻家事法律相关案例,以实例为各位读者做引导。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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