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发布日期:2015-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营各方均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会同审批机构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的非货币出资须作价。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非货币出资,其作价可以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国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非货币出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须报审批机构批准。其中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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