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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发布日期:2015-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内容由110网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公司的使用“调令”,会归于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案例,如只要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双方默认并实际履行了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合同变更达成了一致,合同变更结果有效。但从稳妥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该让自身的管理流程更加完善,以防止面对这类情况时过于被动。每一个管理行为还是应当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以此作为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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