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指南
发布日期:2015-12-28 作者:高超律师
第一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2、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4、提出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 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证据收集:
1、肇事方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从交警处复印);
2、肇事方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从交警处复印);
3、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
1、逃逸事故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2、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章 赔偿主体
索赔对象: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时,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5、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6、车辆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7、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点适用于仅有财产损失时的情形,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仍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
8、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10、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
----出借人明知借车人无驾照、酒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先连带后追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11、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时: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4、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修理单位为索赔对象。
15、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时,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第三章 法院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提示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提示 】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相应具有管辖权。
第四章 赔偿项目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赔偿项目及分类:
起诉状里需要列明的诉讼标的数额,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所涉及赔偿项目的数额,然后将上述项目损失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财产损失三种类型。按照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第十四条之规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伤残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直接损失和影响运营的间接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
2、责任承担方式及比例
上述三项计算出来后,然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被告承担责任:
致害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为下列几项相加之和,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仍不足部分,全部由全责方承担;如果主次责任,则主要责任方与次要责任方按照6:4承担责任;如果是平等责任,则按照5:5承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上述比例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方多承担一成责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致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超出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二)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明细
对于部分损害赔偿项目需要区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并且按照不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1)对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户籍地标准的,可以举证证明符合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的情况,其证据包括暂住证、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单位发放的工资表等。(2)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导致多人受害的,受害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
如对数额有多种计算方式而不能确定,则采取就高原则,选择数额较大的计算。
1.医疗费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计算依据: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或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应建议当事人去正规医院以正规发票凭票计算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依据: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2.死亡伤残涉及赔偿项目
(1)误工费
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依据出院记录、医院建议休息多长时间等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参照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注意:误工费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收入情况乘以误工期,而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实际减少的收入,此处具有可操作的空间,可以根据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灵活运用。
误工费计算: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证明固定收入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打款记录、工资表等,如工资过高,且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主张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对于实际收入减少的,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
(2)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计算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的票据。
(4)外地就医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赔偿范围:合理部分
(5)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计算依据: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7)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给予的条件是被抚养人未满十八岁或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抚养人是老人的,生活费须除以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数目;被抚养人是子女的,生活费除以2(父母各自承担)。
(9)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以前者为基数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通常一个级别收取5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包括车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如下部分:
A、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B、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D、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其他财产损失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损坏财产损失的依据,如购置发票等。
第五章 最新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
二、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6107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1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50894元/年
六、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行 业 | 2014年 | 2013年 | 名义增长率 |
合 计 | 50894 | 47806 | 6.5 |
农、林、牧、渔业 | 27185 | 24302 | 11.9 |
采矿业 | 69636 | 70893 | -1.8 |
制造业 | 48259 | 43978 | 9.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77120 | 72363 | 6.6 |
建筑业 | 47632 | 44677 | 6.6 |
批发和零售业 | 41863 | 39263 | 6.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0271 | 47235 | 6.4 |
住宿和餐饮业 | 29652 | 28560 | 3.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2501 | 53755 | 16.3 |
金融业 | 72215 | 65920 | 9.5 |
房地产业 | 50362 | 46679 | 7.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0853 | 41054 | -0.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3084 | 60816 | 3.7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5989 | 32453 | 10.9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8091 | 37074 | 2.7 |
教 育 | 48487 | 46183 | 5.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4468 | 50908 | 7.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4211 | 42787 | 3.3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9012 | 46164 | 6.2 |
第六章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包括自身权益被侵害,想作为原告起诉;或者接到法院通知,作为被告应诉,本所均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具有作为委托人参加诉讼的权利。那么委托律师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一、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行政不公开材料,对主张权利有巨大帮助。
二、律师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向与本案有关的单位、个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及证人证言。
三、律师有权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代为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案件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各类诉讼技巧和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四、律师参与诉讼,除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外,委托人不必出庭。
五、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委托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六、律师参与诉讼,可通过自身诉讼经验在庭审中支持自身主张,反驳对方主张。可以通过自身对举证责任规定的掌握,对于对方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有力反驳,对于自身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努力让法庭采纳,在无把握让法庭采纳的情况下,尽量不主张。
七、律师参与诉讼,可通过自身调解经验在庭审调解阶段为委托人争取时间效益、金钱效益,舍小利取大利。
八、律师可通过自身对诉讼程序的熟练掌握,合法的加速或拖延案件进程,以维护委托人权益。
九、律师可通过自身诉讼经验,通过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案件回避制度、二审终审制度及民事再审制度反复消磨对方耐性,在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此方法甚为有效。
十、律师可通过自身诉讼经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争取让法院采纳本案关键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一审中奠定案件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打消对方上诉想法,大大降低改判几率和发回重审几率,在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此方法甚为有效。
以上仅是律师能做的一部分工作,律师工作繁杂,为当事人做的工作无法一言以蔽之。
综上,本所建议,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完整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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