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吵架致死”妻子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12-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半路夫妻”,两人没有生育孩子。李先生在家曾提及拿出60万元给前妻儿子购买婚房,但张女士没有同意。2014年2月某天,李先生一早来到张女士的单位,双方再次交涉出钱之事。两人言语不和,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大约20分钟后,李先生坐在椅子上,一只手捂着胸口,另一只手指向张女士,突然趴倒人事不知。张女士立即拨打120,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心力衰竭,李先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女士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女士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院审理
李先生与前妻儿子李某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用‘语言’和用‘刀’伤人致死都属于故意犯罪,只是使用的‘工具’不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张女士家人认为,李先生因自身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与张女士无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客观上讲,李先生的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张女士的争执行为,但张女士与李先生争吵前并不知道会因此引发心脏病,也不可能预见其会致死,所以张女士主观上并没有致使李先生死亡的故意,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虽然张女士不希望甚至排斥出现死亡结果,但对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对李先生的死亡具有过失,该过失行为与李先生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法律依据
《刑法》
第14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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