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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 “后悔权”使用应有度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在网络购物市场,国家赋予“七天无理由退货”以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得到了支持。然而,这条规则却未必适用于线下购物。省会职工李女士在一实体商店预定了实木门,因颜色与预期效果有差异,拒绝付款并退回,竟然被商户告上了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较真的销售者遇上大意的消费者
  于先生是省会一家实木门家具店老板。某日,李女士到于先生的店内选购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因为当时店内没有相应的实木复合门实物,于先生就根据色卡向李女士推荐了某一号色卡颜色的实木复合门,李女士当即表示同意,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垭口各三套;窗口两套、防盗门入库口一套、推拉门一个,价款共计6900元。确认订单后,于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销售清单,并标明了所选色卡的标号,李女士预交了100元的定金。随后,于先生派人上门测量了具体尺寸。李女士与于先生约定,剩余尾款等安装完成后支付。
  按照李女士的订单,于先生向厂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几天后,商品到店,于先生将货品悉数送到李女士家中准备安装。这时,看到实品后的李女士却坚称,其事先订购的实木复合门没有黑色花纹,而于先生送来的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有黑色花纹。因与预期有差异,李女士拒绝安装,并将所有家装用品送回了于先生店内。随后,李女士通过其他家具店购买了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并安装完毕。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于先生却认为李女士拒收的理由过于牵强,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货款。
  ■判决:
  消费者赔付店家2000元损失
  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女士根据色卡颜色向于先生订购家装用品后,拒绝于先生为其安装并退货,也未支付于先生货款,构成违约。于先生有权要求被告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于先生作为经销木门商户,对色卡所对应实物颜色特征应更为了解,其未能明确告知李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对纠纷的发生,理应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问题,考虑到李女士已返还于先生上述家装用品,且已另行购买并安装完毕。如果继续由李女士使用原购买的家装用品,则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法院认为,事件最佳解决方案应该以于先生另行销售上述家装用品为宜,并由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扣除已支付的100元定金,被告李女士赔偿于先生损失1900元。
  ■法官提醒:
  选择商品勿大意,要以实物为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价值较高的定制类商品时,最好以实物为准,认真确认所选颜色、款式、材质等相关特征,避免发生误差;同时,商家应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理选择权,避免因商品实物与图片存在误差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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