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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律师作用探析

发布日期:2016-01-10    作者:110网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律师作用探析
                     
作者:刘常建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立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有可能存在惩罚犯罪与保护无辜的人不受错误刑事追究这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无论是强调惩罚还是强调保护,还是将惩罚与保护并驾齐驱,都提到同一个高度。势必都会存在注重了惩罚的功能,而忽略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天生就十分弱势的群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一方是公安、检察等机关行使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权利,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和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而在刑事诉讼中的另一方,即天生就显得十分渺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与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器抗衡。如何平衡和解决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切实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律师的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一是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二是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作用的规定。只有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辩护、调查取证、投诉和控告等各种权力,才能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不受侵犯,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立法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律师沿革、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用的发挥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用发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以及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律师对刑事诉讼立法的期待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分析。
通过我们的研究和分析后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刑法理论的相对成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无论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还是刑事诉讼的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实践中叶海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深知,作为新时期的法律职业人,我们是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刑事诉讼立法 历史沿革  权利保护  律师作用
引言:
有学者指出:律师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象征。的确如此,在一个法制相对发达的国家,其律师数量也就越多,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就越大,社会各阶层对律师的依赖程度越高。
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面对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强大的国家公权机关要惩罚和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这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一方面:国家机器行使公权力,轻则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重则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这两者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何等的重要?由于当事人自身已失去自由,没有能力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这时唯一有能力也有条件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就只有律师这个群体了。
任何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准确的打击和惩罚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我们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们没有大量的财产也没有过多的经济交往和利益纷争,同时也极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根本谈不上刑事立法。人们解决争议的方式比较原始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太复仇为主。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管理地方政务的军队以后,便把一些军规律令作为制约和惩罚不守规矩的人们的依据,这便是今天人类社会的法律的雏形。从此,人类社会就进入了讲规则的时代,同时也对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
后来由于社会越来越发达,人们在从事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与人们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问题。于是便划分出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相关的法律领域。其中,刑事立法主要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设立的。由于在处理相关的刑事责任问题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来保证被追究者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产生了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立法。
因此,刑事诉讼立法的意义和作用就是准确的适用法律打击和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行使追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想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的这一目的,就必须有一个群体来制约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和对公权力一定程度的监督。于是,律师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以及实际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较长时期,在我国都没有较为完备的刑事立法。当时处理刑事犯罪和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遵循的政策来处理的,当然也就谈不律师制度和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决定拨乱反正,纠正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积极开展法制建设,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立法,恢复律师制度。于是在1979年新中国通过和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此,我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由于当时刑事诉讼立法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和立法水平所限,加之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灵活多变,1979年的刑事诉讼立法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与处理实际的案件不相符合的地方。因此,对原有刑事诉讼立法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便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在社会各方和立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于1997年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全面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可以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立法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对打击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刑事诉讼立法。
三、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作用发挥的影响
在我们研究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作用发挥的影响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搞清楚律师行使权力的来源。只有先清楚其权力来源之后,才有可能对其作用的发挥有一个深入的分析。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象侦查、检察部门那样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力。而是有天生就十分微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授权取得的。当律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的授权委托后才能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力。当然,律师由当事人及其亲属授权取得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们也不可能更改,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刑事诉讼立法如何来保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刑事诉讼对立双方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至少保证在立法上的形式平等。这一才不至于让法律公平正义的天平过度的向强者一方倾斜,从而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样便不利于刑事诉讼的良性发展,使刑事诉讼这一强者与弱者的对抗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四、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对律师作用的理论分析
可喜的是,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人员早已意识到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且一直在不断的进行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的理论研究,同时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我国的立法机构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日趋成熟。终于在2012年的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对原有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多新的突破,不但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进刑事诉讼法,而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有了更多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行使辩护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这样能充分体现律师的辩护职能,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律师行使保护职能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只要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便可以依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将律师的保护职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较之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立法技术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
2、除几种特殊性质的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凭三证随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不仅极大的方便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也有利于律师及时的了解案件情况,排除办案部门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为干扰,有意推迟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加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依法行使辩护职能的难度。因此,辩护律师要想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职能,只能提供立法的来解决。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起诉时应将本案材料全案移送,并且要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这一规定是整个新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的关键。只有辩护律师充分了解了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才能使其辩护职能得到较为完备的发挥,才能正在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境界。
4、新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辩护人涉嫌犯罪的追究途径作了全新的规定,有办理本案以外的机构来办理辩护律师涉嫌的刑事法律问题和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解除了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职能时的后顾之忧。这更加有利于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由于在旧的刑事诉讼制度模式下,控辩双方是对手,但同时一方又对另一方有实质的制约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权是不公平的,不能排除有职业报复的可能存在,不利于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依法行使。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很多的亮点,也有不少心得到规定使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同时也存在不足,希望能在以后的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中得到有效的解决。
五、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律师对刑事立法的期待
作为社会法律职业人群体的律师,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我们不但看到立法的进步和律师作用的发挥积极和有利的方面,同时也遗憾的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大多数案件律师都能凭“三证”要求会见,但同时也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就这三类案件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而言,在立法上是存在倒退的。因为这一规定的存在,就有可能使对这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而变得遥遥无期。因为立法只规定了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并没有规定许可的时间和不予许可的条件,以及对符合会见条件而不予安排会见的责任承担,等等等等……
    结论通过本文对新刑事诉讼立法框架下律师作用的理论分析和探讨。我们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作用的发挥总体上是往积极的、进步的方面去发展。我们可以期待,律师在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有更多、更大的作用可以发挥。但同时我们作为法律职业人这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还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有着新的期待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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