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x,男,1973年生于陇南市武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武都区安化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武区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高xx、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黎xx因怀疑女友王xx于朋友许x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于2013年5月18日上午在武都区和平路地摊上买了一把约40厘米的刀。当晚,黎xx携带用报纸裹好的刀,打电话约许x、王xx到鱼市口一烧烤摊前解决此事。黎xx将报纸裹好的刀放在桌上,要求许x赔偿20万元。后许x、王xx分别给黎xx打了14万元、6万元的借条。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6月16日期间,许x先后分六次付给黎xx29500元。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许x、王xx电话告知黎xx到佳佳超市楼下一烧烤摊拿钱,双方发生抓扯至黎xx受伤。后许xx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通知120将黎xx送至医院治疗,同时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人黎xx在治疗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母亲退还了账款29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王xx等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黎xx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大部分数额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退清了账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和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接受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四处搜集证据,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家属致电表示感谢!
相关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敲诈勒索案 1个回答0
- 刑事案件 敲诈勒索 这算不算同谋 4个回答10
- 急急急!!!男朋友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该怎么办? 8个回答0
- 刑事附民事一审后检察院抗诉其中主犯,二审后的判决书对一审中的从犯 2个回答0
-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已判决,民事没有判决书,合法吗?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