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1-13    作者:王胜利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王X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开庭审理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整个事件看,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不仅拖欠巨额工地农民工工资和借钱不还、甚至还故意转移财产、逃匿且虚构身份才导致的,被害人岳国战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被害人岳国战(许水军)自称是部队营级转业军人,现任建设厅某处处长,在许昌利用关系兼职承包工程,在西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国家干部身份和高息为幌子和诱饵,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用私刻的项目部公章和许水军这个名字对外非法集资借款近3000万元,并拖欠农民工工资近80万元,甚至还以与对方结婚的名义进行骗钱骗色,直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才知道岳国战(许水军)系三无人员(无户籍、无身份证、无固定住所),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当出借人想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到法院时,被告之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岳国战(许水军)身份不明、居无定所,无法立案,建议走刑事立案,事发后被告人多次去信访部门、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至今未得到合理的答复。案发至今仍有集资款近2300万、农民工工资近78万未追回!本案被害人岳国战资金链断裂后,其不是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借款,其行为严格来说已涉嫌招摇撞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集资诈骗等罪名!被害人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二、本案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只能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应从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时间等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本案被告人王XX和王银良在通过民事起诉、刑事控告等各种法律途径都告状无门,而被害人岳国战还故意逃匿的前提下,历尽千辛万苦找到所谓的被害人岳国战,主观上只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不但没有采取侮辱、殴打等方式,反而还好吃好喝的伺候着被害人,陪同其一块去饭店吃饭。在好不容易见到岳国战时,主动让岳国战提供谈事地点,只是甚至让他主动报警,只是因为岳国战自知理亏,自愿和被告人王XX和王银良回许昌说事,况且被告人王银良在2015718日下午620左右还主动报警求助,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解决工资和借款纠纷,并不是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由于被害人无身份证、无户籍信息、又居无定所,所以才要求其提供相关抵押等手续后即可离开,只是由于被害人岳国战一直拖延,提供不出来才无形中延长了时间,在这期间被害人仍可和外界联系,也可以到外面吃饭,本案应属于被告人王XX等人在求助无门情况下的自助行为,其行为属于是滞留而不是非法拘禁,该行为不应当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退一步说,如果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那么,也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王XX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2.庭审认错态度较好3.被害人岳国战有明显重大过错,拖欠工资及借款还故意逃避、转移资产;4.公安机关未能依据被告人的报警及时出警,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不积极作为解决本案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及被害人岳国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因素才导致本案的发生;5.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6.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岳国战7.即使认定被告人王XX等人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时间也较短,且被害人可以正常外出吃饭、休息及和外界联系等情节。依据《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X免于刑事处罚!
党的18大以来,以敬爱的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国人民敬畏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到本案,被害人岳国战对于本案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如果能切实负起责任,也能避免本案的发生。而非法拘禁罪所要求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本案动机是为了解决工地农民工工资和借款,在岳国战不反对的情况下没有侵害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
                                         辩护人:王胜利
                             2016 18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智辉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