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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争端解决制度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6-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争端解决制度的特点。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依规则解决争端,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迅速、有效、满意地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下列协议提起的争端,都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另外,根据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提出的争端,也适用这一争端解决制度。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该谅解附录2中明确列出的相关协议中的特殊或额外规定,如果与DSU本身的规定不同,则优先适用这些特殊或额外规定。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总是协调性地适用这两部分的规定。

上述规定还意味着,在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上述协定是争端解决机构据以裁决争端的法律依据。这些协定被称为适用协定或相关协定。除此之外的其他国际,协定,不能作为裁判某一成员是否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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