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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法院提醒后仍逾期提供重要证据,可能被法院罚款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张静律师
在原告史某起诉的一起标的为48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史某缺乏主要证据——借款支付凭证,于是当面告知原告代理人在举证期限(15日)内补充证据。
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上午,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史某代理人,询问其未提交相应的借款支付凭证的原因,代理人称已告知史某调取,开庭时提交。后该案开庭,原告史某仍未提供相应证据。
直到当天下午,代理人才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就这样,史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亦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其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罚款50000元,限其在20151015日前交纳。史某按期交纳了全部罚款。
 
律师提醒:根据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借款支付凭证显然属于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不发生失权后果,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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