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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煤气罐爆炸19岁配菜员被烧成一级伤残无保险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

发布日期:2016-01-20    作者:110网律师
    工作不到一个月,19岁的后厨配菜员小陈因所在饭店煤气罐爆炸被烧成一级伤残,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小陈将饭庄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该饭庄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
  2014年5月17日,小陈到某饭庄从事后厨配菜工作,2014年6月5日,因饭庄起火,小陈被烧伤,其伤情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全身),吸入性损伤(中),气管切开术。2014年8月11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陈达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
  小陈发生工伤后,所在饭庄仅为其支付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因小陈入职时,饭庄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陈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期间,拖欠医院几十万治疗费,小陈父亲称其大姐为了给小陈凑医疗费,与其姐夫发生矛盾后喝农药自杀,留下一个刚满4岁的女孩。小陈受伤后,一直由其父母照料其生活。为了给小陈凑医疗费,小陈的父母卖掉了老家的平房。在小陈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饭庄为小陈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破例为小陈进行了先予支付,支付了小陈大部分医疗费。自2015年4月开始,小陈每月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6月11日,小陈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庄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某饭庄支付小陈13000余元。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9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庄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属于工伤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某饭庄应当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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