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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6-01-24    作者:胡俊律师
关于李冰纯涉嫌抢劫一案 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犯罪嫌疑人李冰纯(本文人名系化名)家属的委托,担任李冰纯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李冰纯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请求贵院在审查逮捕时予以充分考虑,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李冰纯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抢劫犯罪。根据辩护人会见李冰纯了解的情况:因李冰纯的朋友怀疑受害人盗走了自己的手机,其朋友邀约李冰纯等人去找受害人商量,刚开始受害不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李冰纯等人打过受害人几耳光,最终受害人承认盗走了李冰纯朋友手机的事实,之后双方没有再发生冲突。经过协商,受害人愿意用自己的手机赔给受害人,择日再支付2000元钱给李冰纯的朋友,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后受害人报案,李冰纯等人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如果李冰纯的陈述是客观事实:那李冰纯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如果李冰纯构成犯罪,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根据犯罪嫌疑人李冰纯涉嫌犯罪的情形,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三、李冰纯不具备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的规定:对以下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辩护人认为,李冰纯不具备应当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一)李冰纯此次涉嫌犯罪只是因帮助朋友、法律意识淡漠而犯错,其并不具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任何情形;(二)李冰纯只是一个普通的外来务工女孩,其不具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任何情形;(三)李冰纯已经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不具备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任何情形;(五)李冰纯只是一个刚满18周岁的花季女孩,未来还有更美好的人生,其并不具备“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任何情形。
四、李冰纯之前并无不良记录,表现一贯良好。李冰纯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是一个懂事的女孩,年纪轻轻因无法上学而外出打工,表现一贯良好。
五、李冰纯系单亲家庭的孩子,家庭教育缺失、学历低,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冰纯的父母离婚多年,其一直是跟随父亲生活,家境不好,父亲忙于生计,疏于对她的管教;因家庭等原因,李冰纯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学历低,是非判断能力不足。
六、李冰纯在昆明虽无稳定住所,但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办。李冰纯近几年一直在昆明打工,和朋友租房居住,平时在KTV做酒水促销员。其父亲现在也在昆明打工,可以监管教育女儿,如果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办。
七、如果对李冰纯不予逮捕,其自愿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李冰纯本人承诺:如果对其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其不会离开昆明;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会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李冰纯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李冰纯家属承诺:如果对李冰纯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为李冰纯担保,也会依法监督李冰纯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冰纯不具备应当逮捕的条件,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求贵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1、《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辩护证(原件)》各一份;
2、李冰纯父亲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原件)》一份。
取保候审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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