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吹嘘有百人专家团队 未获授权用资深律师肖像 法院判被告赔精神抚慰金5000元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柴海艳律师
 陈先生是一名合同法资深律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为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的专家团队成员。相关宣传网页上,不仅有陈先生的姓名、肖像,还有他的详细个人介绍。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咨询公司向陈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
【案情回放】
为了吹嘘自身强大的智库,某咨询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写到“拥有近百人的专家团队”,其中使用了陈先生的资料。发现情况后,陈先生多次与对方联系,希望把相关介绍撤下来,但未被接纳。于是,陈先生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图片,属于未经当事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问:法院为何未支持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陈先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除公证费支出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浦东新区法院 王治国)
来源:上海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杨静律师
辽宁葫芦岛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张同济律师
贵州贵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