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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适当调整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110网律师
  甲咨询公司与乙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装修公司购买电器,总价8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以赔偿对方损失。安装完毕后,甲公司拖欠货款20万元。乙公司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有效,甲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共计24万元。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实际上是对一方违约后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预先估算,所以,约定违约金可能低于或高于一方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支付数额应当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惩罚性违约金则不拘于此,比如,商家出售假货后双倍赔偿义务。 
二、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参照系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事实依据。如何确定违约金的适当数额成为关键。一般的,违约金应当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惩罚性违约金除外。同时,守约方必须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以及实际损失的大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调整后的标准 
      法院对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之后,按照何种比例或方式确定新的违约金?一般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比例。注意,违约金承担的起算点一定要准确,否则,起算点错误将导致违约金计算期限错误。 
四、调整事由 
      依据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调整。显然,只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就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是,若违约金略微高于实际损失,则不需调整,只有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调整。本案中,违约金甚至高于甲方所欠货款,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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