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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问题调解工作解读

发布日期:2016-02-26    作者:郑魁律师
婚姻家庭问题调解工作解读
前言:
婚姻和组建家庭是每一个人,一生中的重要阶段,婚姻家庭是社会细胞,是否幸福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社区工作的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下面我就该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就婚姻调解和离婚诉讼问题两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一:婚姻调解
现在人们的生活压力很大,夫妻两人因为性格和人生经历的不同,在一些大事小情的婚姻生活问题上,难免会有些不同意见,甚至会发生冲突,有的时候当矛盾变大,双方自身无法解决消化,就需要亲属,邻里甚至是我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很重要,我认为应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引导
1.调解的场所选择
1):当事人的家中
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相对比较私人,家丑不外扬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那么在社区调解工作开展之前,应当尽可能的将调解的地点选择在矛盾的双方相对比较熟悉和隐秘的地方,这里我建议首选对方的家中或关系紧密的亲属家中。
2):较为清净,隐秘,环境淡雅的谈话场所
根据心理学及色彩心理分析学的理论,人在心情郁闷,烦恼的状态下,对嘈杂的外部环境有着本能的抵触,同时从色彩的角度说,红色,黄色等暖色调较为明显的环境,也对人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当尽量避免在上述两个不利因素的环境中,与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建议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公园某处僻静的花园,甚至是茶楼的雅间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调解工作要掌握心理引号
根据心理学相关理论,每个人的性格以及遇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都和个人的心理状态有着密切关系,而每个个体人的心理状态和他人生成长经历和父母、亲属等有关的家庭引导和教育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有必要在合适的时候,和矛盾双方的亲属成员尤其是父母进行充分的沟通,一个家庭问题能否成功的进行调解,沟通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当事人的心理暗示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这种心理引导是十分关键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的法律解读
如果两人情浅缘灭,无可挽回,那么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阶段,现阶段,我国的婚姻政策是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协商为主,诉讼为辅,这也就指出了,实现离婚有两个途径,协议与诉讼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很简单,双方根据自主自愿的态度,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来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一般是结婚登记地)进行离婚登记,完成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是相对比较简单快捷的方式方法,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要注意一个问题:
离婚协议涉及的内容要完整
一份离婚协议,至少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包括动产(家庭财产,存款,车辆、投资收益)不动产(房产)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探望问题,抚养费问题等,内容要尽可能的细致明确,在实践当中,经常发现,夫妻双方限于当时情绪,往往导致双方盛怒之下,协议内容出现重大漏洞或显示公平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会使离婚后出现很多不良影响,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一方的义务不合理的增加。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具体协议内容应当如何订立的,下面我就结合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诉讼离婚中加以说明。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通过法院途径,经过审判,判决离婚,优点是效力高,生效后不能推翻,有强制执行力。缺点是,时间较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耗费精力较大。
在诉讼离婚途径进行之前,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基于此,应当首先明确离婚分割财产的指向是什么。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也是诉讼离婚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不动产(房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20条,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十条的规定说明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共同共有关系,房屋的归属可以协商,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是贷款购房,取得财产的一方承担余下还款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贷款支付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二、父母出资或购买的房产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以认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应当认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所述,对各人赠与的,属于各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三、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现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来说明这个问题。
1.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根据就该意见第一条的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三条的规定: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第四条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第五条: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根据该意见第七条,8条;9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条的规定,子女的抚育费到十八周岁止
3)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该意见的第16条、17条、18条、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
综上所述,便是离婚案件的法律解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上述法律层面的分析,今后我们的工作会更加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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