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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调解的婚姻家庭律师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擅长调解的婚姻家庭律师
在这个物质横欲的时代,离婚对于曾经誓言携手相伴到老的夫妻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份信仰,可能选择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就是对一份感情的解脱。就像最近网络上特别流行的一句话,“父母一辈的老人觉得东西坏了首先想到的是修,而现在的年轻人觉得东西坏了首先想到的是换”。两种观点就是对待一份感情一份信仰的看法。不言而喻的社会问题就接踵而来。
 对于选择离婚的途径一般人倾向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纠纷,而离婚纠纷作为一个普遍认为“含金量”不高的领域,较少的人会关注。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纠纷,离婚请律师的比例并不高,而在未进入诉讼程序请律师介入调解的就更少。很多人会说,对于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因此,离婚请律师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再者,清官都难断家务事,律师介入又怎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非诉的离婚问题呢?
   关键词:离婚 调解 律师介入
     一般大家容易忽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笔者认为离婚纠纷更需要律师的介入。
    首先,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较非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更加不理智,容易感情用事,做出长远来看对己不利的选择。比如说,离婚当事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甚至做法:我不好过我也不让对方好过,我要一直拖着他;或者不顾自己的尊严用粗鲁的方法弄的双方甚至多方感情问题众所周知。而在一般的经济纠纷中,很少有当事人采取通过损害己方利益从而使双方利益受损失的目的。简而言之,在一般的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都会最大程度的保全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倾向于采取两败俱伤的方法解决纠纷。 很难想象,一对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妻,当丈夫(或妻子)在突然接到离婚诉讼传票或突然面对一份离婚协议书时会做出如何的反应。除非双方感情破裂已多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否则,没有人首先想到怎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争取到实质性的利益。这时候,当事人亲属的规劝作用很有限,搞不好反而成为情绪爆发的催化剂,他真正需要的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其分清利弊,指点迷津。鉴于婚姻跟两方的家庭都息息相关,亲属的介入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将问题激化,因此,一个地位相对中立的专业人士更容易让人信服,也更有利于使他冷静下来。
经常遇到当事人说,律师我后悔了,当时我一激动签了离婚协议,把财产给了对方,我现在想要回来;或者,律师我后悔了,法官跟对方串通,逼我在法律调解书上签字,我要推翻。虽然,很大程度上当事人说的情况属实,但我也只能很不客气的告诉当事人,法律不是给你一个人制定的,法院更不是给你一家开的,你不可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如果第一步没走好,那就只能接受。心情再不平衡也没有办法,不接受只能让你更痛苦。而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尽最大努力说服处在情感纠葛中的当事人作出理智的事。
    其次,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除非有法定离婚理由,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很难体会到此条款的含义,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起诉一方会把这段时间当成离婚路上的绊脚石,被诉一方会把该规定当成惩罚对方的有利条件,使得该法律条款积极作用没起到,负面影响倒是发挥的淋漓尽致。律师的介入会对涉案婚姻做出初步的判断,是否两人已经名存实亡,到了彻底解脱的时候;亦或双方只是出现问题,还没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综合考虑,还有挽回余地。律师会提醒自己的委托人如何做,及可能的结果。如果事情已经很明朗,不妨放弃在是否离婚问题上的争执,换得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同时告知委托人要求要适当,漫天要价只能使对方残留的一点内疚心理变得理直气壮,不能争取到合理的权益;最主要的是,一方提出的显失公平的条件如果不是对方同意,法官也不会支持。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素质说服不太冷静的委托人接受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案或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可行行方案,正是婚姻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工作目标之一。
    再次,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得到公平解决。举例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提高,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纠纷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一个普通的离婚纠纷,妻子(原告)称家庭出现第三者,且男方曾有暴力行为。丈夫表示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妻子依法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如何分割?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非常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法官作为居间裁判者不可能对当事人干涉太多,律师不同。律师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可以告知委托人作伪证的后果,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更自由的协商。经过律师做双方工作,一方的要求是“钱是他挣得,给我点够生活就行。”另一方表示“跟我当年受苦的一直是她,只要她不让我没法经营了,我愿意折一半钱给她。”当然,双方都是在庭下说的,都怕当庭自己说了,对方反悔。于是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同起草一份协议交给法官,法官以此为基础,签发离婚调解书结案。案子完结之后,法官也松一口气,如果按照开庭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判了明显不公,不判又违反法律程序。
    律师介入离婚诉讼中调解,会提高效率,节约双方当事人成本。
对于一个普通的离婚案子,如果双方任何协议都达不成,那么一般会经历如下程序:一审(一般三到六个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一方再次起诉,从起诉到判决大约需半年时间,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或因其它原因提起上诉,如此下来,两年左右的时间过去了,拖得时间越长,双方的精力会耗得越多,经济损失会越大。很多人形容离婚诉讼,说“脱掉了一层皮”,虽然上述形容有点夸张,但是,两年的离婚诉讼打下来,双方都会筋疲力尽,双方在彼此心中仅存的一点美好也已经消失殆尽,曾经最亲密的人成了敌人。虽然,这种现象不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也不稀有。如果这个不幸的家庭还有个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孩子也很不幸。亲眼看着自己最亲的两个人互相攻击,是件非常残忍的事。如果律师能提前介入,一般会提前告诉当事人说什么话、如何做有益,避免无谓的争执,将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减到最低,相对的对孩子的伤害也降到最低。同时,婚姻财产是有限的,耗费的越少,双方可能分割的就越多。调解结案也有利于较少错案率,一般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事后一方再申请再审的比例非常低,节省了司法资源。
最后,离婚后的当事人一般会处于一种悲伤或被伤害、背叛因而自我否定的负面情绪中,自我恢复,重建信心比较慢。对于一个办理离婚案件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适的时机适时的点拨几句,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不太顽固、自我封闭不太严重的当事人豁然开朗,重建自我。
总之,一个责任感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能指出委托人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当事人理智的作出维系或解除婚姻的决定,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情绪,使当事人能尽量在心平气和的心情下解决离婚中的三大问题。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程度的得到保全。希望能通过笔者我,对在婚姻家庭中实务的经验,以及对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中对于,通过和解能解决争议的方式的认知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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