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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做了以下三件事,你一定后悔莫及!

发布日期:2016-02-2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妥协于奖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顺利完成拆迁,保证进展速度,拆迁方往往会在拆迁公告时便宣布“奖励期”和相应金额,即在较为短暂的一个期限内签协议走人的,可以获得一笔“额外”的奖励金,过了这个期限奖励就没了。
  一旦有了金钱的诱因,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拆迁,迅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甚至自行拆除房屋。很多善良、朴实的老百姓会相信这样的说辞,进而在仓促之间草草签下拆迁补偿协议。而一纸协议虽然对房屋拆迁补偿做了约定,但并不是协议执行的保证书,拆迁方为实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许下的空口承诺将伴随这一纸协议而灭失。因此,被拆迁户必须明确拆迁目的是获得合理拆迁补偿,提高生活水平,而非拆迁之初由拆迁方许下的奖励,相对于这笔数额不大的奖励,本来有理有据的合理拆迁补偿才是我们争取的最终目标。若真的妥协于奖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异于 “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不仅得不偿失更是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后悔莫及!
  二、盲目要价、随意签字
  面对拆迁方的违法拆迁和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很多被拆迁户都会理直气壮地说“你们哪里哪里违法了,我们不同意拆迁,要拆迁也行,得给我们多补偿”。看似轻松随意的一句话,被拆迁户或许只是想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但是一旦对方应允,那么一个可怕的网便向你张开了。
  最高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509号,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当事人以举报开发商要挟政府索要巨额拆迁补偿款被一审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某理系主犯,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17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虽然二审判决三被告无罪,但本案的缘起却是被拆迁户的盲目要价、随意签字。被拆迁户在遇到拆迁方违反法律程序时没有采取正当手段,而是以要挟企图得到更多补偿,甚至在征收补偿协商中签订了一份开发商唐某某愿意支付人民币25万元、夏某理不再举报该项目的承诺书,并收到唐某某首期支付的10万元。一纸承诺,本以为可以使被拆迁户的权利得到保障,却没想到让本分的老百姓摊上了官司,甚至被扣以敲诈勒索的帽子。因此,被拆迁户遇征地拆迁时,若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甚至认为对方存在违法点,请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以正确途径争取合法权益,切不可盲目要价,更不可随意签字!
  三、以暴制暴、以牙还牙
  应对拆迁方的断水断电、封路和暴力拆迁行为,广大被拆迁户忍无可忍,终于采取手段,开始以暴制暴、以牙还牙,抡菜刀、扔砖头甚至抱起煤气罐,使出浑身解数,不要命似的与拆迁方抗衡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当被拆迁户以为武力抗衡可以“赶跑”拆迁方,甚至压制他们的的蛮横时,却不知自己因过分使用武力正在陷入一场悲剧。
  2010年6月1日,河南刘大孬听说拆迁公司要拆除南刘庄村部分房屋,就驾驶车牌号为豫A6Q195的白色厢式货车,停在本村南十字路口北处的道路东侧,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工作人员劝说刘大孬及其他村民和围观群众离开时,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在场群众及维护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后逃离现场。对于刘大孬的行为有人鼓掌称赞,称其不孬,但是面对4死、7伤的后果,我们不得不说以暴制暴的代价实属一般人无法承担。当日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并于2015年11月20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大孬执行死刑。
  这一案例就是被拆迁户采用最极端手段对抗拆迁的典型。类似如砖头雨、抱煤气罐等暴力手段对抗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但是这些人不仅要面对刑事处罚,还要面对这些手段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采取暴力抵抗虽然对政府威慑力很大,但是对自己的伤害更大,拆迁律师再次告诫被拆迁户不要采用类似手段,以免后悔莫及!
  征地拆迁中,政府执法方式粗暴,执法理念偏移,为顺利完成任务往往会“重结果,轻程序”,甚至不择手段,以致激化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看到房屋被拆、土地被占时,作为被拆迁户万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而将自己陷入被动局面。我们要以理智对抗暴力、以智慧对抗野蛮、以合法程序抵制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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