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名校”伪造房产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朱某儿子小学毕业即将升入初中,他非常希望儿子能上常熟市某“名校”,可是他没有购买学区房的经济条件,其新市民积分也够不上走读条件。无奈之下,朱某想通过伪造房产证件来试试。
2015年6月底,朱某联系到专办假证的人员,用真实小区名称及门牌号作为内容,让办证人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随后,朱某利用该假证件,顺利为儿子办理了入学手续。8月初,学校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时,发现朱某提供的证件有问题,并随即报警。自觉心虚的朱某,随后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经发证机关鉴定,朱某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均为假证。
二、法院审理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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