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丛杰系死者张星际之妻、原告张冲系张星际之子,被告张洪海系张星际之父、被告白秀云系张星际之母。第三人张欣系张星际之妹。1999年9月17日张星际因病在北京通州潞河医院(以下简称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因医疗事故张星际于同年9月26日死亡。
张洪海、白云秀、丛杰、张冲经与潞河医院长期协商,于2001年12月7日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潞河医院一次性给付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赔偿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张欣领取,并以白秀云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丛杰、张冲得知后,要求分割该款的750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丛杰、张冲诉至本院,要求析产、确权、返还财产7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通州潞河医院因医疗事故赔偿原告及被告的10万元,是基于过失责任给予张星际生前需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依法应由原告、被告共同享有并合理分割。分割前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张洪海、白云秀在处理事故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张冲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多分。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洪海、白云秀给付丛杰补偿金19801元;给付张冲补偿金39666.9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配数额合理为由,判决驳回二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00000元是基于张星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丛杰的份额50000元,其余50000元应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丛杰、张冲、张洪海、白秀云依法进行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100000元是张星际死亡后,潞河医院因医疗事故给付丛杰、张冲、张洪海及白云秀的补偿金,四人在与潞河医院协商时没有要求分别制定出每人的份额,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四人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潞河医院赔偿丛杰、张冲、张洪海及白云秀的100000元,是给予张星际生前需他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应由四人共同享有,依法分割。分割前应首先从补偿金中支付张洪海、白云秀在处理事故时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张冲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适当多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涉及法律上的按份共有问题。所谓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在份额不明确的情况下,则推定各共有人持均等份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首先,从100000元补偿金的发生和性质来看,潞河医院与原被告四人因医疗事故,经长期协商自愿签定了医疗事故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基于该协议原被告四人取得100000元共有财产,但因协议内容未对补偿金进行细化,亦未明确每个人应享有的份额,故此,100000元补偿金处于四人混合共有状态,也就是四人享有的份额是不明确,应依法分割。
其次,从分割100000元的法律依据上看,此笔补偿金未对份额进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未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关系应当由法律来确定,份额不明则推定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结合本案实际一味强调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也是不公平的,被告在处理张星际医疗事故和丧葬活动中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其中有部分费用法院认定是合理支出,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再有,原告张冲系需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四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张冲必要的抚育费。
综上,根据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具体实际来确定四人享有的份额。首先应从补偿金中先予扣除被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冲必要的抚育费。之后将其余补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
(作者单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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