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中是否应追加原告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胡某与陈某为夫妻,有子女二人,均已成年,家中没有其他人,今年胡某因病去世,其妻在整理胡某的遗物时,发现有一张由赖某具给丈夫的欠条,陈某遂向赖某追索,赖某拒不给付,故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偿还欠款。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追加原告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无须追加原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赖某向胡某的款属胡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债权只属于胡某与陈某所有,现在胡某已故,陈某作为唯一的所有权人及财产代管人有权只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进行追索。由于胡某的遗产尚未分害,权属未定,所以其继承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故本案不存在追加原告的问题。
二、法院应通知胡某的二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自胡某死亡时起,胡某合法的个人财产应为其继承人所共有,胡某对赖某的债权已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为其妻陈某个人所有,另一半为胡某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所有的继承人对该共有财产依法均享有权利,所以胡某的其他继承人无疑均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依照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应通知胡某的其他继承人即他的二个子女参加诉讼,如他们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则可不予追加,否则应列为共同原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示意原告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合法与可行? 2个回答0
- 本案是否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如何收取诉讼费 1个回答20
- 在本案中,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所签订 2个回答20
- 此买卖是否有效?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个回答30
- 本案判决不正确,应当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热点专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