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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诉讼时效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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